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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工信部发布关于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自2024年8月23日起,暂停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此举旨在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政策。
而这也是钢铁产能置换政策执行以来的第二次暂停,2020年1月,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也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区暂停公示和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并同步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
笔者根据以上情况,对于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演变进行了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10月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化解产能过剩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就提出“钢铁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政策。
2014年7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对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项目建设实行产能置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2015年4月20日
工信部发布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2017年12月31日
为了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
第一次暂停
2020年1月,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区暂停公示和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并同步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
2021年5月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此前的钢铁产能置换政策容易导致的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修订。
第二次暂停
2024年8月23日起,暂停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此举旨在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政策。
针对以上各版本产能置换方案,笔者对于2015年发布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2015年版本)和2017年发布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2017年版本)、2021年发布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2021年版本)等这三年印发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方案进行了比对,发现我国钢铁产能置换政策变化存在以下特点:
覆盖范围持续扩大
2015年版本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2017年版本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2021年版本
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长三角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区是指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产能置换比例清晰、增加
2015年版本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2017年版本
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2021年版本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等量置换范围更加明确
2015年版本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外,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2017年版本
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2021年版本
以下六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
(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
(三)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
(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
(五)对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
(六)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
综合以上信息来看,钢铁产能置换政策越来越趋于体系化、规范化,更加具有指导意义。从最初的粗放型管理到现在的精细化管理,政策框架更加完善。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是至关重要的。这能够为企业提供稳定的预期,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020年1月,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要求各地区暂停公示和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并同步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这是原来钢铁产能置换方案执行2年后的修订和调整,在暂停15个月时间以后,发布了新版本的产能置换方案。
而此次中国工信部发布关于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自2024年8月23日起,暂停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这不仅将是对现有政策的进一步强化,也是对市场现状的一种回应。这一举措有助于短期内控制产能过剩,长期来看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而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2021年的钢铁产能置换政策已经执行三年多的时间。但仍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督落实机制不完善、与行业发展形势和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当前,钢铁行业供需关系面临新挑战,绿色低碳、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兼并重组等对产能置换政策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对钢铁产能置换政策进行修订完善是很有必要的。
这也表明,国家也将继续对钢铁产能置换政策进行修订完善。通过此前版本更新变化的程度来看,也让我们有足够的信心期待新方案的出台。
综合来看,钢铁产能置换政策正朝着更加体系化、规范化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方向发展。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产能过剩问题,还能够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环保升级,为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